服務條款︱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利来w66

服務條款

金蘭食品會員服務條款

 

歡迎您加入金蘭食品之網路會員,本公司感謝您支持金蘭食品,為提供會員良好之服務品質,本公司訂定合約條款,請您詳細閱讀以下內容:

 

一、   會員合約

(一)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蘭食品」)係依據本服務條款提供金蘭食品網頁(http://www.kimlanfoods.com.tw)之相關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當使用者開始使用本服務或完成金蘭食品會員註冊手續時,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包含金蘭食品之隱私權政策、本服務現有與未來可能變更、修改之服務項目及內容)。

(二)     會員應隨時注意網站上本服務條款之修改或變更,會員於本服務條款之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時,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條款之修改或變更。若會員不同意上述服務條款之修改、變更或不接受本服務條款,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三)     會員及金蘭食品雙方同意於使用本服務之內容時,以電子資料傳輸之方式為意思表示。

(四)     為確保會員之個人資料、隱私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於交易過程中金蘭食品將合理使用會員之個人資料,對於您的個人資料,金蘭食品將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   未成年人之保護

                                為確保兒童及青少年使用網路之安全,避免未成年人之隱私權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法定代理人應盡下列義務:

(一)     若會員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應由會員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約定書之所有內容後(包含未來本服務條款修改、變更),方得註冊為會員並繼續使用本服務。

(二)     十二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繼續使用本服務時,視為會員之法定代理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約定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之修改變更。

(三)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本服務時,法定代理人應全程在旁陪伴。

(四)     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禁止使用本服務。

 

三、   金蘭食品隱私權政策

(一)     會員之註冊及其他特定個人資料,將以金蘭食品「隱私權政策」保護與規範。

(二)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及隱私權政策,請您務必詳閱金蘭食品隱私權政策聲明,此隱私權政策聲明亦屬本契約之一部分。

 

四、   會員註冊之據實告知義務

                             為使用本服務,會員同意以下事項:

(一)     會員本人於註冊時所填寫之個人資料保證均係正確且最新之資料,並不得以他人名義註冊為會員。

(二)     每位會員僅得註冊一個帳號,不得重複註冊。

(三)     會員之個人資料變更時,應即時於本服務更新會員個人資料,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若因會員未即時更新個人資料而造成之損失,金蘭食品概不負責。

(四)     若會員以任何錯誤、不實之個人資料註冊或有重覆註冊帳號等情事時,金蘭食品得不事先通知會員,即逕行暫停或終止該會員之帳號,並拒絕該會員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五、   會員之帳戶保管義務

(一)     會員於註冊後,將取得一組帳號及密碼,會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不得以任何形式外洩、出借或讓與他人使用。任何於本服務依規定方式輸入之會員帳號及密碼,若與本服務之系統上之資料相符時,視為本人親自輸入,會員就該帳號所進行之一切行為,負完全法律責任。

(二)     會員之帳號或密碼遭他人盜用或有其他安全性問題發生時,會員應立即通知金蘭食品。

(三)     會員每次使用本服務完畢後,應登出會員帳號並關閉瀏覽器以確保會員帳號不會遭他人盜用。

(四)     會員帳號及密碼遭盜用、不當使用,除證明係因可歸責於金蘭食品之事由外,金蘭食品不負任何責任。

(五)     若金蘭食品知悉會員之帳號及密碼確係遭他人盜用時,金蘭食品將立即停止該帳號之使用,並適當地處理該帳號之資料、交易等項目。

 

六、   會員行為規範

(一)     會員應遵守中華民國(下稱本國)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絕不以任何非法行為或任何非法目的使用本服務。

(二)     會員若係本國以外之國籍者,亦應同時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三)     會員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違法或侵害他人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事:

1.    發表、傳輸違反本國法律或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文字、圖片、檔案致侵害金蘭食品或他人之權益。

2.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3.    以會員本人或冒用他人之名義利用本服務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垃圾郵件或未經金蘭食品許可之多層次傳銷訊息及廣告等行為。

4.    從本服務中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違反本國法律之資料。

5.    從事未經金蘭食品事前授權之商業行為。

6.    其他不符本服務所提供之使用目的之行為或金蘭食品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四)     如有前項情事,金蘭食品得終止與該會員之合約。如因前項之情事,致金蘭食品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會員並應就此負損害賠償之責。

 

七、   電子報及edm之發送

(一)     會員同意金蘭食品得不定期發送電子報或商品訊息(edm)至會員所登錄的電子郵件帳號。

(二)     會員若拒絕接受前項之行銷行為時,得通知金蘭食品,金蘭食品將停止繼續發送電子報或商品訊息。

 

八、   本服務之暫時停止與終止

                   金蘭食品將依一般合理之技術及方式,維持系統及服務之正常運作。但發生下列各款事由時,金蘭食品得暫時停止或終止提供本服務:

(一)        金蘭食品網站之電子通信設備進行保養、施工。

(二)        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

(三)        金蘭食品網站所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被停止,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四)        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金蘭食品之事由致使金蘭食品網站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九、   責任之限制與排除

                    本服務所提供之各項功能,均依當時之情況提供會員使用,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惟金蘭食品對下列情形,不負法律上之責任:

(一)     本服務之效能、連線速度、服務完整性、網頁安全性、內容顯示正確性產生問題。

(二)     本服務之網頁、伺服器、網域等所傳送的電子郵件或其內容含有電腦病毒等。

(三)     本服務之郵件、檔案、資料之傳輸、儲存或備份發生斷線或出錯等,及因此所生之損害。

(四)     會員其他個人化之需求。

 

十、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一)     金蘭食品所使用之軟體、程式或網站上所有內容,均由金蘭食品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智慧財產權。

(二)     會員不得於本服務中擅自使用、重製、散布、發行、進行還原工程、反向組譯或其他任何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之行為。

(三)     若會員欲引用或轉載第一項之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須依法取得金蘭食品或其他權利人之事前書面同意授權後,始得為之。

(四)     會員如於使用本服務時,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之行為,應對金蘭食品或其他權利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五)     會員若有涉及違反本國法律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時,金蘭食品可終止該會員全部或部份之服務,或取消會員之帳號。

(六)     會員若有發現智慧財產權遭侵害之情事,請附具真實陳述、擁有合法智慧財產權之證據及聯絡方式,以電子郵件(e-mail)方式聯絡金蘭食品。(e-mail:)

 

十一、        會員對金蘭食品之授權

(一)     本服務所提供之網路購物或活動,可能須透過宅配或物流業者始能完成貨品(或贈品等)之配送或取回,會員同意並授權金蘭食品得基於配送貨物或取回之需求,將會員所提供之必要個人資料(如收件人姓名、地址、連絡電話等),提供予宅配或物流業者及相關廠商,以利完成貨物或贈品等之配送、取回。

(二)     會員同意於金蘭食品網站所上傳、輸入或提供之資料,金蘭食品網站得於合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為會員提供個人化之服務、資訊、統計資料、進行網路行為之調查或研究或為任何之合於法律規定之使用。任何資料一經會員上傳、輸入或提供予金蘭食品網站時,視為會員已授權金蘭食品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或其他合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之行為,金蘭食品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

(三)     若會員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某資料,請勿將該資訊上傳、輸入或提供予金蘭食品。

(四)     會員應保證其所提供予金蘭食品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等資料,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金蘭食品負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        金蘭食品拒絕或終止會員使用本服務

(一)     金蘭食品得基於維護交易安全之考量,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未經常使用帳戶、會員違反本服務條款之明文規定或精神)終止會員對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之使用。

(二)     若會員因前項之事由被終止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之使用,金蘭食品對該會員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十三、        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之條款及金蘭食品網站上所定之隱私權政策及相關約定之內容,如該相關約定內容之全部或一部經法院認定為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時,不影響其餘有效之條款或其餘有效約定之效力。

 

十四、        其他約款

(一)     如果金蘭食品本服務及與其相關之權利義務關係,因交易或外包等事由,將本合約移轉予第三人時,金蘭食品本服務與其相關之權利義務關係、所取得之資料,將一併移轉予該第三人承受、並由該第三人繼續提供服務。

(二)     金蘭食品對於本契約之內容保有最終之解釋權,金蘭食品得於任何時間視會員之實際使用情況,修改、變更或終止本服務條款之內容。

(三)     本服務條款內容於變更、修改或終止後,將公佈於金蘭食品之網站。

 

十五、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服務條款有關或會員與金蘭食品間因交易行為而產生之爭議或糾紛,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若法律對於管轄法院另有強制規定者,依其規定。

 

 

 





金蘭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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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01月 01日起營運時間調整為

周一 至 周日 (中午午休)


入園時間

am 09:30 - am 12:00

pm 13:30 - pm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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